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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新加坡

問題

外國稅收抵免

答案
公司可以要求外國稅收抵免在外國司法管轄區支付的稅款對新加坡應付的同一收入。

問:
外國稅收抵免有多少種?
答: 可以申請的稅收抵免包括:
一、 單方稅收抵免(UTC) -這是針對新加坡與未簽訂雙重課稅協議的國家彙出的收入;或
二、 雙重課稅寬免(DTR) -這是針對從新加坡有雙重課稅寬免的國家彙出的收入。

問:
申請外國稅收抵免的條件是什麽?
答:
該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聲稱享有外國稅收抵免:
一、 公司在相關的稅基年度是新加坡的稅務居民;
二、 同一收入在國外已繳或應繳稅款;和
三、 這些收入在新加坡要納稅。

問:
在海外設有常設機構的公司的稅收待遇如何?
答:
當一家公司在海外有一個常設機構(PE),其收入是通過該常設機構獲得的,其收入通常將在海外征稅。只有當這些收入同時在新加坡納稅時,才能申請外國稅收抵免。

問:
企業取得被動收入的稅收待遇如何?
答:
從新加坡以外取得的被動收入(如利息、股息)一般在收入年度在海外征稅。這些收入將在彙款當年在新加坡征稅;在新加坡對這些收入征稅時,將享有外國稅收抵免。

問:
外國稅收抵免如何計算?
答:
對于要求雙重課稅寬免的公司,外國稅收抵免的索賠金額取決于與相關條約夥伴在雙重課稅協定中規定的具體條款和條件。
外國稅收抵免為下列較低者:
實際繳納的境外稅款數額;或
外國收入扣除費用後的新加坡稅額。

問:
什麽是外國稅收抵免池制度?
答:
2011年預算中引入了外國稅收抵免池制度,以給予企業更大的靈活性,以減少他們對彙出的外國收入應繳納的新加坡稅,並簡化稅務合規。
公司必須滿足以下所有條件才能符合外國稅收抵免池制度:
一、 該項收入在收入管轄區已繳納外國所得稅。
二、 産生該收入的外國管轄區的最高公司稅率(總稅率)在新加坡獲得該收入時應至少為15%;和
三、 該公司有權根據《所得稅法》要求向外國稅收抵免,且公司當時是需要繳付所得稅。
如果上述條件不滿足,或者公司選擇不使用外國稅收抵免池制度,則現行的外國稅收抵免規則將適用。
外國稅收抵免池制度為下列較低者:
一、 統籌下的外國收入應繳納的新加坡稅數額(扣除費用);或
二、 對同一境外收入池實際繳納的境外彙集稅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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