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對合夥自然人是否具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義務
問: |
需屬行扣繳義務的範圍是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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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實行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扣繳申報的應稅所得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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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個人所獲取的經營所得如何納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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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62號公告規定,個人從合夥企業取得經營所得,應自行辦理納稅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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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個人應在哪裡自行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繳納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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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實際納稅申報地點為某一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所在地(如從多處取得經營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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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個人申報的途徑是什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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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合夥人”到辦稅服務大廳申報(適用於預繳納稅申報、年度匯繳申報、多處經營所得匯總年度申報); 通過ITS系統網頁端自行申報(適用於預繳納稅申報、年度匯繳申報、多處經營所得匯總年度申報); 委託“合夥企業“通過ITS系統扣繳用戶端代為辦理申報(適用於預繳申報、年度匯繳申報),此方式是稅務機關推薦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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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關於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如何申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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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合夥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紅利,不併入企業的收入,而是單獨作為投資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紅利所得”應稅項目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實務操作中,將由合夥企業的被投資企業作為扣繳義務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