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页   常见问题  税务  中国  合伙企业对合伙自然人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常见问题

分享

税务 - 中国

问题

合伙企业对合伙自然人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答案
问:
需属行扣缴义务的范围是哪些?
答: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1.
工资、薪金所得;
2. 劳务报酬所得;
3. 稿酬所得;
4.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5.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 财产租赁所得;
7. 财产转让所得;
8. 偶然所得。
由上可见“经营所得”并未被列入扣缴范围。

问:
个人所获取的经营所得如何纳税?
答: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个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应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问:
个人应在哪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
答:
实际纳税申报地点为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如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问:
个人申报的途径是什么?
答: “合伙人”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适用于预缴纳税申报、年度汇缴申报、多处经营所得汇总年度申报);
通过ITS系统网页端自行申报(适用于预缴纳税申报、年度汇缴申报、多处经营所得汇总年度申报);
委托“合伙企业“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适用于预缴申报、年度汇缴申报),此方式是税务机关推荐方式。

问:
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申报?
答: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操作中,将由合伙企业的被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

语言选择

English

繁體中文

日本語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