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对合伙自然人是否具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问: |
需属行扣缴义务的范围是哪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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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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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个人所获取的经营所得如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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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62号公告规定,个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经营所得,应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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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个人应在哪里自行申报个人所得税的缴纳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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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实际纳税申报地点为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如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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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个人申报的途径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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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合伙人”到办税服务大厅申报(适用于预缴纳税申报、年度汇缴申报、多处经营所得汇总年度申报); 通过ITS系统网页端自行申报(适用于预缴纳税申报、年度汇缴申报、多处经营所得汇总年度申报); 委托“合伙企业“通过ITS系统扣缴客户端代为办理申报(适用于预缴申报、年度汇缴申报),此方式是税务机关推荐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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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如何申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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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是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操作中,将由合伙企业的被投资企业作为扣缴义务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