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私人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變更
問: |
如果要委任新董事,公司應進行什麼程序? |
答: |
在委任董事之前,公司必須查閱其公司章程是否存在任何限制及要求,例如: 董事會的人數上限; 委任新董事方式; 對於董事是否須持股份之要求; 對於董事專業資格之要求; 是否有董事類別,新董事屬於哪個類別,以及委任該類董事的方式;及 董事的服務條款是否受到限制。 依據公司章程所規定的要求及程序,公司可通過董事會議、股東大會或前述的兩種會議以委任該人為公司新董事,經董事會或股東大會批准後,公司需要更新其董事登記冊以記錄新董事的資料,並安排在委任日起15天內將更改公司秘書及董事通知書(委任/停任)(“表格ND2A”)遞交給香港特別行政區公司註冊處(“註冊處”)進行登記。如章程要求董事必須持有股份,則可能需要提交股份配發申報書(“表格NSC1”)或保存記錄已蓋章的股份轉讓文件。 |
問: |
如果董事辭任,公司應進行什麼程序? |
答: |
公司收到董事辭任通知書後,應首先查閱其公司章程以確認董事最少人數,以及董事辭任後是否能夠達到董事會議法定人數。然後,公司應召開董事會會議以記錄該位董事辭任,再安排在辭任後15天內將表格ND2A交付註冊處進行登記。最後,公司必須更新其董事登記冊以記錄該位董事辭任。 |
問: |
如果需要罷免公司董事,公司應進行什麼程序? |
答: |
如要罷免董事,現有股東必須發出擬罷免董事的特別通知。 公司在收到罷免董事的特別通知後,必須立即將其副本發送給擬被罷免的董事。該董事其後可以向公司作出書面陳述,亦有權要求公司將其陳述發給各股東。 公司必須將會議通知發送給所有董事和股東,並且舉行實體會議(不能以書面決議方式進行)。罷免董事一事只能在股東大會上以普通決議方式進行。被罷免的董事也有權收到股東大會的通知並出席會議。在該股東大會上作出表決前,他必須被賦予旁聽的權利。一旦確認通過罷免董事,公司必須在通過普通決議後的15天內將表格ND2A交付給註冊處,並更新董事登記冊。 |
問: |
公司董事辭任時,辭任董事是否有必要向註冊處提交任何通知或表格? |
答: |
如果辭任董事有合理理由相信公司不會就其辭任作出相關的通知,可向註冊處提交公司秘書及董事辭職通知書(“表格ND4”)。 |
問: |
即將就任的董事是否需要提供出任同意書才能出任公司董事? |
答: |
即將就任的董事必須簽署同意書並將其提供給公司以出任董事一職。此外,董事亦必須簽署表格ND2A中的出任董事職位同意書的部份,隨後將提交給註冊處以進行登記。 |
問: |
表格ND2A有提交期限嗎? |
答: |
表格ND2A需要在董事委任或辭任生效日起15天內提交給註冊處。 |
問: |
如果現任董事辭任日期和新任董事的委任日期在同一日生效,那該由誰簽署表格ND2A? |
答: |
如公司只有一位董事,新任董事應簽署表格ND2A以提交給註冊處,而對於有多位董事的公司,任何一位董事均可以簽署表格。此外,公司秘書亦可簽署該表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