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薪年假相關規定的問與答
問: |
員工是否自參加工作之日起就可以享受年假? |
答: |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
問: |
員工每年可以享受的年假天數如何確定? |
答: |
員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
問: |
新入職員工如何折算年假? |
答: |
新入職員工入職時已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確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
問: |
離職員工如何折算年假? |
答: |
員工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員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員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員工年休假的,多於折算應休年休假的天數不再扣回。 |
問: |
哪些情況下,員工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
答: |
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於年休假天數的; 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
問: |
未休年假折算為工資報酬的標準是什麼? |
答: |
應按照員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員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