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薪年假相关规定的问与答
问: |
员工是否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就可以享受年假? |
答: |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
问: |
员工每年可以享受的年假天数如何确定? |
答: |
员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
问: |
新入职员工如何折算年假? |
答: |
新入职员工入职时已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 |
问: |
离职员工如何折算年假? |
答: |
员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员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用人单位当年已安排员工年休假的,多于折算应休年休假的天数不再扣回。 |
问: |
哪些情况下,员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
答: |
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
问: |
未休年假折算为工资报酬的标准是什么? |
答: |
应按照员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员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