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實體商品及服務稅註冊
問: |
公司需要登記商品及服務稅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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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商品及服務稅是對進口商品(由新加坡海關征收)以及新加坡幾乎所有商品和服務征收的基礎廣泛的消費稅。在一些國家,消費稅被稱為增值稅(VAT)。 如有下列情況,公司必須登記購買商品及服務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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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對於進口商品供新加坡供應的海外實體,有什麽替代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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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公司可以把貨物進口到新加坡,然後以公司的名義供應。如果公司的納稅供應超過了門檻,GST登記是強制性的。否則,公司可以選擇自願登記GST,以便公司可以申領已支付的進口GST。 公司可以指定一個GST註冊的新加坡代理商,代理進口和供應貨物。該代理人被稱為第33(2)條代理人,就像他是委托人一樣對貨物負責。他將以自己的名義進口商品到新加坡,並要求支付進口商品的消費稅。隨後的供應將被視為應納稅的供應品,他必須就供應品支付消費稅。公司不需要註冊商品及服務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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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何註冊合資企業的商品及服務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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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
合資企業是一種商業安排,其中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締約方(成員)一起進行某些共同的活動。 如果在ACRA註冊,合資企業是一個法人實體,可以註冊GST。 如果沒有在ACRA註冊,合資企業只能在以下情況下註冊G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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