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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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2018年12月31日或之前簽訂的離婚或分居協議,贍養費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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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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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離婚或分居協定(例如,離婚判決書、分居判決書或書面分居協議),向配偶或前配偶支付的贍養費或其他費用在聯邦稅收層面上都屬於贍養費範疇。對於贍養費的支付方而言,他可以在稅務申報中扣除其所支付的費用。而贍養費的接收方必須在收入中包含該筆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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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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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2018年12月31日之後簽訂的離婚或分居協議,贍養費的稅務處理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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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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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2019年1月1日開始,對於2018年12月31日之後簽訂的離婚或分居協議,贍養費將不得用來抵減支付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且不再包含在接收方的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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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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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簽訂了離婚或分居協議,但是在2018年12月31日之後對該協議做出了修改。我可以在稅表中抵減該筆支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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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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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不可以在稅表中抵減該筆支出,如果該項修改滿足以下條件: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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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了贍養費條款;並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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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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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了贍養費將不得用來抵減支付方的應納稅所得額,且不再包含在接收方的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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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即使在2018年12月31日當天或之前簽訂了離婚或分居協定,但在之後進行了修改,只要該修改不滿足上一段所述的條件,則贍養費的支付方仍可以在稅務申報中抵減該筆支出,接收方仍需將其包含在收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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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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贍養費有沒有免稅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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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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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該判決書或協議明確規定了贍養費中的固定比例或金額是用於撫養未成年子女(或視孩子的情況,例如需支付撫養費直至孩子達到一定年齡),則該部分對於接收方而言是免稅的,但需注意的是,該部分不能用來抵減支付方的應納稅所得額(即使是在2018年12月31日當天或之前簽訂的離婚或分居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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