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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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開支均可獲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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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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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以下開支在計算應評稅利潤時並不能予以扣減: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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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招致的開支,例如私人或家庭方面的花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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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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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本性的虧損/撤回/開支或用於改進方面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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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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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險計劃或彌償合約而得到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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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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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為產生應評稅利潤而支付的租金或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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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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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而繳納的各項稅款,替僱員繳付的薪俸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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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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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支付予東主或其配偶﹑合夥人或其配偶的薪酬﹑資本/貸款利息﹑非根據《稅務條例》第16AA條而向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作出的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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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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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些資本性開支,是否有稅務上的豁免或紓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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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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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納稅人符合特定要求,可就以下資本性開支申報稅務上的豁免或紓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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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活動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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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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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工業知識的權利及指明知識產權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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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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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翻修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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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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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固定資產方面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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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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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設施方面的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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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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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類別資產會被分類為訂明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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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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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明固定資產可分為3類,第一類為在《稅務規則》第2條附載列表中第1部所指明的機械或工業裝置,主要是特別和直接用於製造程序;第二類為電腦硬件;第三類為電腦軟件及電腦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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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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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權﹑工業知識的權利及指明知識產權的開支可於何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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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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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專利權和工業知識的權利而言,這方面花費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整筆扣除,而指明知識產權的開支則可在招致該開支的年度起計連續五年內分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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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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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翻修開支又可於何時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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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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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資格的建築物翻修開支,均可獲准分五期作等額扣除,第一期可在招致該開支的評稅基期內扣除,餘下四期可在隨後連續四個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扣除。 如果有關物業在扣除額尚未全數給予之前出售,餘下的扣除額仍可獲准分期繼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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