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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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所有开支均可获准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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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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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以下开支在计算应评税利润时并不能予以扣减: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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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招致的开支,例如私人或家庭方面的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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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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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性的亏损/撤回/开支或用于改进方面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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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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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保险计划或弥偿合约而得到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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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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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为产生应评税利润而支付的租金或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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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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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条例》而缴纳的各项税款,替雇员缴付的薪俸税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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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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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支付予东主或其配偶,合伙人或其配偶的薪酬,资本/贷款利息,非根据《税务条例》第16AA条而向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作出的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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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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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某些资本性开支,是否有税务上的豁免或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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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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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只要纳税人符合特定要求,可就以下资本性开支申报税务上的豁免或纾缓: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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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活动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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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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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工业知识的权利及指明知识产权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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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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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翻修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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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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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明固定资产方面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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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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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设施方面的开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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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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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类别资产会被分类为订明固定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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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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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明固定资产可分为3类,第一类为在《税务规则》第2条附载列表中第1部所指明的机械或工业装置,主要是特别和直接用于制造程序;第二类为电脑硬件;第三类为电脑软件及电脑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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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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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工业知识的权利及指明知识产权的开支可于何时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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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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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专利权和工业知识的权利而言,这方面花费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整笔扣除,而指明知识产权的开支则可在招致该开支的年度起计连续五年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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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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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翻修开支又可于何时扣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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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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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符合资格的建筑物翻修开支,均可获准分五期作等额扣除,第一期可在招致该开支的评税基期内扣除,余下四期可在随后连续四个课税年度的评税基期扣除。如果有关物业在扣除额尚未全数给予之前出售,余下的扣除额仍可获准分期继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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