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實施辦法
問: |
什麽是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
答: |
保障金是為保障殘疾人權益,由本市轄區範圍內未按規定安排殘疾人就業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繳納的資金。 |
問: |
該辦法中所稱的殘疾人涵蓋哪些人員? |
答: |
是指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上註明屬於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的人員,或者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傷殘人民警察證》,且在本市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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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如何計算企業內殘疾人就業人數? |
答: |
企業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勞動合同,並足額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其中,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安排1名在法定就業年齡內,畢業未滿5年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盲人(視力殘疾1至2級)畢業生就業的,按照安排3名殘疾人就業計算。安排1名在法定就業年齡內,畢業未滿5年的其他殘疾等級、類別的全日制普通中高等院校畢業生就業的,按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
問: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計算公式是? |
答: |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含)以上的,保障金年繳納額=(1.5%-殘疾職工比例)×征繳基數×50%;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1%以下的,保障金年繳納額=(1.5%-殘疾職工比例)×征繳基數×90%。 其中,征繳基數是指用人單位上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之和。殘疾職工比例是指用人單位上年度實際安排的殘疾職工平均人數占本單位在職職工平均人數的比例。 |
問: |
殘疾人保障金是否有免征條件? |
答: |
新實施辦法中明確,自2020年征收2019年度保障金起三年內,對在職職工總數30人(含)以下的企業,暫免征收保障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