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相關問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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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幾名殘疾人就業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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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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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能否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
答: |
可以計入。 |
問: |
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申報繳費期限是什麼時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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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
問: |
用人單位應於每年什麼時候向稅務登記地的殘疾人就業服務機構申報本單位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
答: |
8月1日至9月15日。 |
問: |
自工商登記註冊之日起3年內,對安排殘疾人就業人數未達到在職職工總數的1.5%,且在職職工總數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業,能否免征保障金? |
答: |
可以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