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问答(二)
问: |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几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
答: |
2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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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能否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答: |
可以计入。 |
问: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费期限是什么时候? |
答: |
每年8月1日到9月30日。 |
问: |
用人单位应于每年什么时候向税务登记地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
答: |
8月1日至9月15日。 |
问: |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未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且在职职工总数在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能否免征保障金? |
答: |
可以免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