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 22
問: |
台灣營業人委託快遞業者出口快遞貨物如何申報適用零稅率? |
答: |
營業人委託依快遞貨物通關辦法向海關登記之快遞業者運送離岸價格新臺幣5萬元以下之快遞貨物出口,可持憑該業者所出具載有寄件人名稱、統一編號、貨物名稱、數量、離岸價格及出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之託運單主、分號等資料之執據,做為申報營業稅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
問: |
台灣營業人於停業期限屆滿後,需展延停業期間者,是否須先行申報復業? |
答: |
經核准停業登記之營業人,如於停業期限屆滿後,需展延停業期間者,尚不發生須先行申報復業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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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營業人(委託人)因將財產交付信託而溢付之營業稅,可否申請退稅? |
答: |
營業人(委託人)因將財產交付信託而溢付營業稅,可於信託行為之受託人依信託本旨處分信託財產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就受託人處分該信託財產之銷項稅額範圍內,核實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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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利用自宅從事台灣早餐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之營業人,應否辦理稅籍登記? |
答: |
依據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將貨物之所有權移轉與他人,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貨物;提供勞務予他人,或提供貨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價者,為銷售勞務。有關「利用自宅從事早餐店、麵攤、點心及泡沫紅茶店等,未具備牌號及僱用員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銷售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係屬銷售貨物行為,與財政部1989年4月6日台財稅第781143103號函規範不直接對外銷售其產品,並不具備營利事業型態之「個人手工藝」性質並不相同,仍應辦理稅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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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台灣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將外牆、屋頂、陽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應否辦理稅籍登記課徵營業稅? |
答: |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8條規定,在台灣境內銷售貨物或勞物,除稅法另有免稅規定者外,均應依法課徵營業稅。同法第2條及第6條第2款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有銷售貨物或勞務者,為營業稅之納稅義務人;另財政部1987年8月7日台財稅第760071994號函規定,大樓(廈)管理委員會,如係基於守望相助,由該大樓(廈)各業主組織成立,無對外營業情形,可免辦稅籍登記,其向該大樓(廈)各業主所收管理費,應免徵營業稅。大樓(廈)停車場,如係按次或計時收費,或提供停車位,定期供他人停車使用按期收費對外營業者,依營業稅法第1條及第3條第2項規定,係屬銷售勞務範圍,應依同法第28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故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之名義與人訂立租賃契約,將大樓(廈)之外牆、屋頂、陽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歸入管理委員會基金部分,係屬大樓(廈)管理委員會銷售勞務之收入,大樓(廈)管理委員會應依法辦理稅籍登記並依法課徵營業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