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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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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 22

答案
问:
台湾营业人委托快递业者出口快递货物如何申报适用零税率?
答:
营业人委托依快递货物通关办法向海关登记之快递业者运送离岸价格新台币5万元以下之快递货物出口,可持凭该业者所出具载有寄件人名称、统一编号、货物名称、数量、离岸价格及出口快递货物简易申报单之托运单主、分号等资料之执据,做为申报营业税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问:
台湾营业人于停业期限届满后,需展延停业期间者,是否须先行申报复业?
答:
经核准停业登记之营业人,如于停业期限届满后,需展延停业期间者,尚不发生须先行申报复业之问题。

问:
台湾营业人(委托人)因将财产交付信托而溢付之营业税,可否申请退税?
答:
营业人(委托人)因将财产交付信托而溢付营业税,可于信托行为之受托人依信托本旨处分信托财产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9条第2项但书规定,就受托人处分该信托财产之销项税额范围内,核实退还。

问:
利用自宅从事台湾早餐店等,未具备牌号及雇用员工之营业人,应否办理税籍登记?
答:
依据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条第1项及第2项规定将货物之所有权移转与他人,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予他人,或提供货物予他人使用、收益,以取得代价者,为销售劳务。有关「利用自宅从事早餐店、面摊、点心及泡沫红茶店等,未具备牌号及雇用员工、且收入不多,每月销售未达起征点」之营业人,系属销售货物行为,与财政部1989年4月6日台财税第781143103号函规范不直接对外销售其产品,并不具备营利事业型态之「个人手工艺」性质并不相同,仍应办理税籍登记。


台湾大楼(厦)管理委员会将外墙、屋顶、阳台出租,收取租金收入,应否办理税籍登记课征营业税?
答: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以下简称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8条规定,在台湾境内销售货物或劳物,除税法另有免税规定者外,均应依法课征营业税。同法第2条及第6条第2款规定,非以营利为目的之事业、机关、团体、组织,有销售货物或劳务者,为营业税之纳税义务人;另财政部1987年8月7日台财税第760071994号函规定,大楼(厦)管理委员会,如系基于守望相助,由该大楼(厦)各业主组织成立,无对外营业情形,可免办税籍登记,其向该大楼(厦)各业主所收管理费,应免征营业税。大楼(厦)停车场,如系按次或计时收费,或提供停车位,定期供他人停车使用按期收费对外营业者,依营业税法第1条及第3条第2项规定,系属销售劳务范围,应依同法第28条规定办理税籍登记并依法课征营业税。故以大楼(厦)管理委员会之名义与人订立租赁契约,将大楼(厦)之外墙、屋顶、阳台出租,其收取之租金收入归入管理委员会基金部分,系属大楼(厦)管理委员会销售劳务之收入,大楼(厦)管理委员会应依法办理税籍登记并依法课征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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