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如何認定
問: |
無住所居民個人和無住所非居民個人的區別在於? |
答: |
此兩種稅務身份的認定主要是針對居民個人,其區別主要在於個稅的核算方法上。 |
問: |
何為住所? |
答: |
對於有關住所的判定,實則即是稅法概念上的“習慣性居住“,早於94年國家稅務總局即已發布國稅發【1994】89號《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目前部分條款作廢),該文第一條即對“習慣性居住“的問題予以規範,即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
問: |
目前所規範的連續6年,何為起算點? |
答: |
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 )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
問: |
連續6年的條件是什麽? |
答: |
即此6年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均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 |
問: |
假定某外籍個人2019年1月1 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已滿足連續6年的要求,但是2025年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其連續年限如何確定? |
答: |
2019年1月1 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已滿足連續6年的要求,則該外籍人士應於2025年就在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2025年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因此其在中國境內累計滿183天的連續年限清零,並重新起算,即2026年起算,同時2026年當年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