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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民簽證 & 人力資源 - 中國

問題

外籍人士,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如何認定

答案
疫情的2020年,已回國的外籍人士以及滯留於中國而無法回國的外籍人士均紛紛對於如何認定稅務身份有諸多疑問,本文收集部分實務中的相關問題以供參考。

問:
無住所居民個人和無住所非居民個人的區別在於?
答:
此兩種稅務身份的認定主要是針對居民個人,其區別主要在於個稅的核算方法上。

問:
何為住所?
答:
對於有關住所的判定,實則即是稅法概念上的“習慣性居住“,早於94年國家稅務總局即已發布國稅發【1994】89號《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目前部分條款作廢),該文第一條即對“習慣性居住“的問題予以規範,即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個人,是指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所謂習慣性居住,是判定納稅義務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個法律意義上的標準,不是指實際居住或在某一個特定時期內的居住地。如因學習、工作、探親、旅遊等而在中國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後,必須回到中國境內居住的個人,則中國即為該納稅人習慣性居住地。"

問:
目前所規範的連續6年,何為起算點?
答:
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 )以後年度開始計算。

問:
連續6年的條件是什麽?
答:
即此6年的每一個納稅年度,均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滿183天,且沒有任何一年單次離境超過30天。

問: 假定某外籍個人2019年1月1 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已滿足連續6年的要求,但是2025年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其連續年限如何確定?
答:
2019年1月1 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已滿足連續6年的要求,則該外籍人士應於2025年就在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但由於2025年有單次離境超過30天的情形,因此其在中國境內累計滿183天的連續年限清零,並重新起算,即2026年起算,同時2026年當年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繳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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