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籍人士,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如何认定
问: |
无住所居民个人和无住所非居民个人的区别在于? |
答: |
此两种税务身份的认定主要是针对居民个人,其区别主要在于个税的核算方法上。 |
问: |
何为住所? |
答: |
对于有关住所的判定,实则即是税法概念上的“习惯性居住“,早于94年国家税务总局即已发布国税发【1994】89号《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目前部分条款作废),该文第一条即对“习惯性居住“的问题予以规范,即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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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目前所规范的连续6年,何为起算点? |
答: |
6年的起始年度自2019年(含)以后年度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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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连续6年的条件是什么? |
答: |
即此6年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均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满183天,且没有任何一年单次离境超过30天。 |
问: |
假定某外籍个人2019年1月1 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已满足连续6年的要求,但是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其连续年限如何确定? |
答: |
2019年1月1 日至2024年12月31日已满足连续6年的要求,则该外籍人士应于2025年就在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由于2025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的情形,因此其在中国境内累计满183天的连续年限清零,并重新起算,即2026年起算,同时2026年当年取得的境外支付的境外所得,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