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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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申請事先裁定的主要目的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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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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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裁定是香港稅務局為納稅人提供眾多服務的其中一項,其主要目的是: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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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務局根據現行稅務條例,指出納稅人慎重計劃的交易安排將得到的稅收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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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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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稅務條例在應用方面的一致性;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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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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盡量減少稅務局與納稅人之間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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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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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否可就虛擬的交易或投機性的安排作出事先裁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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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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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香港稅務局局長只會就依據事實基礎而慎重計劃的交易安排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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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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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香港申請事先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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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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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遞交申請時,申請人須填妥事先裁定申請表格(IR1297)連同所需資料/文件及相關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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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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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香港申請事先裁定的費用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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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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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事先裁定須繳付的費用如下: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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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用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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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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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明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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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利潤是否應被視為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14條作為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徵收利得稅而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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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4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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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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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報酬是否應被視為根據香港稅務條例第9A條徵收薪俸稅而作出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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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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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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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其他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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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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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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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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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申請所使用的時間超出上述裁定類別的指明時間,申請人須就以下人員額外花費的時間支付附加費用(不足一小時亦作一小時計)
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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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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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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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2,6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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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理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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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2,2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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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稅務條例獲委任的任何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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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幣1,7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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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上述情況外,申請人亦須就以下情況支付費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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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該裁定稅務局局長需向外界咨詢意見而向任何人支付的費用;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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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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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該裁定招致的任何費用及合理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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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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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裁定是對我不利,我可否就該裁定提出反對或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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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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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裁定一經發出就即成為最終裁定,不論其裁定對申請人有利與否。不過,申請人可選擇不執行該不利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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