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相關問答
問: |
什麼是“境外投資者”? |
||||||
答: |
境外投資者,是指適用《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非居民企業,即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繫。 |
||||||
問: |
符合規定條件是指什麼? |
||||||
答: |
境外投資者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
||||||
問: |
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如何申請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 |
||||||
答: |
境外投資者應當填寫 《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資訊報告表》, 並提交給利潤分配企業。 境外投資者按規定申請追補享受暫不徵稅政策時,應向利潤分配企業主管稅務機關提交《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資訊報告表》以及相關合同、支付憑證等辦理退稅的其他資料。 |
||||||
問: |
境外投資者申請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時,利潤分配企業如何操作? |
||||||
答: |
按規定審核境外投資者提交的資料資訊, 確認境外投資者填報的資訊完整, 有無缺項;利潤實際支付過程與境外投資者填報資訊吻合;境外投資者填報資訊涉及利潤分配企業的內容真實、準確。 在實際支付利潤之日起7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由利潤分配企業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由境外投資者提交並經利潤分配企業補填資訊後的《非居民企業遞延繳納預提所得稅資訊報告表》。 |
||||||
問: |
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後,如果實際收回投資,暫不徵收的稅款如何處理? |
||||||
答: |
境外投資者通過股權轉讓、回購、清算等處置方式實際收回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待遇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應在實際收取相應款項後7日內,向稅務部門申報補繳稅款。 境外投資者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後,被投資企業發生重組符合特殊性重組條件,並實際按照特殊性重組進行稅務處理的,可繼續享受暫不徵收預提所得稅政策待遇。 |
||||||
問: |
境外投資者以分得的利潤用於補繳以前已經承諾的註冊資本出資份額的,是否可以享受暫不徵稅優惠待遇? |
||||||
答: |
可以。 |
||||||
問: |
境外投資者通過人民幣再投資專用存款帳戶劃轉用於投資的利潤款項的,可以享受暫不徵稅優惠待遇嗎? |
||||||
答: |
可以。 |
||||||
問: |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間發生的利潤再投資行為符合享受暫不徵稅條件,但沒有實際享受優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請退稅,追補享受優惠政策? |
||||||
答: |
可以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