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相关问答
问: |
什么是“境外投资者”? |
||||||
答: |
境外投资者,是指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非居民企业,即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 |
||||||
问: |
符合规定条件是指什么? |
||||||
答: |
境外投资者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
问: |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者如何申请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 |
||||||
答: |
境外投资者应当填写 《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并提交给利润分配企业。 境外投资者按规定申请追补享受暂不征税政策时,应向利润分配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以及相关合同、支付凭证等办理退税的其他资料。 |
||||||
问: |
境外投资者申请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时,利润分配企业如何操作? |
||||||
答: |
按规定审核境外投资者提交的资料信息, 确认境外投资者填报的信息完整, 有无缺项;利润实际支付过程与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吻合;境外投资者填报信息涉及利润分配企业的内容真实、准确。 在实际支付利润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由利润分配企业填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由境外投资者提交并经利润分配企业补填信息后的《非居民企业递延缴纳预提所得税信息报告表》。 |
||||||
问: |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如果实际收回投资,暂不征收的税款如何处理? |
||||||
答: |
境外投资者通过股权转让、回购、清算等处置方式实际收回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待遇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应在实际收取相应款项后7日内,向税务部门申报补缴税款。 境外投资者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后,被投资企业发生重组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并实际按照特殊性重组进行税务处理的,可继续享受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待遇。 |
||||||
问: |
境外投资者以分得的利润用于补缴以前已经承诺的注册资本出资份额的,是否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 |
||||||
答: |
可以。 |
||||||
问: |
境外投资者通过人民币再投资专用存款账户划转用于投资的利润款项的,可以享受暂不征税优惠待遇吗? |
||||||
答: |
可以。 |
||||||
问: |
在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1月1日间发生的利润再投资行为符合享受暂不征税条件,但没有实际享受优惠待遇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追补享受优惠政策? |
||||||
答: |
可以享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