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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扣稅安排的常見問

答案
《2019年稅務及強積金計劃法例(修訂)條例》於2019年3月29日在香港刊憲正式落實成為法例,指出香港納稅人為自己作出的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將可在2019/20及其後的課稅年度於香港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下獲得稅務扣除,以下是關於申索此項稅務扣除的常見問題:

問:
何謂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
答:
可扣稅自願性供款是香港現行強積金制度下一種新的供款形式。在現時強積金計劃中持有供款帳戶或個人帳戶或獲強積金豁免的職業退休計劃的成員均合資格作出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閣下可瀏覽以下網站http://www.mpfa.org.hk/tch/mpf_system/system_features/tvc/tvc_scheme_list.jsp查閱已獲職金局認可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強積金計劃名單。
問:
我可以用現有的香港強積金戶口作出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嗎?
答:
如閣下欲獲得此項稅務扣除,就必須另外開立一個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

問:
如何享有稅務扣除資格?
答:
如閣下希望享有香港薪俸稅或個人入息課稅下的稅務扣除優惠,便必須把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存入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該帳戶是根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註册的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所提供的。而帳戶持有人必須為閣下本人,閣下亦只可就閣下自己作出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申請扣稅。

問:
與現行強積金計劃相比,可扣稅自願性供款計劃是否容許我提早取回款項?
答:
香港政府為鼓勵市民為退休生活作額外儲蓄,故可扣稅自願性供款的提取要求與強制性供款是相同的。可扣稅自願性供款帳戶持有人只可於年滿65歲後或基於以下法定理由而提取可扣稅自願性供款:

一、 年滿60歲並提早退休;
二、 永久離開香港;
三、 完全喪失行為能力;
四、 罹患末期疾病;
五、 小額結餘不超過5,000元;或
六、 死亡。

問:
如何申請扣除香港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
答:
閣下只需要將申索可扣稅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的金額填寫在有關課稅年度的香港個別人士報稅表(BIR60)第10部分(1)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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