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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香港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扣税安排的常见问题

答案
《2019年税务及强积金计划法例(修订)条例》于2019年3月29日在香港刊宪正式落实成为法例,指出香港纳税人为自己作出的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将可在2019/20及其后的课税年度于香港薪俸税和个人入息课税下获得税务扣除,以下是关于申索此项税务扣除的常见问题:

问:
何谓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
答:
可扣税自愿性供款是香港现行强积金制度下一种新的供款形式。在现时强积金计划中持有供款账户或个人账户或获强积金豁免的职业退休计划的成员均合资格作出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阁下可浏览以下网站http://www.mpfa.org.hk/sch/mpf_system/system_features/tvc/tvc_scheme_list.jsp查阅已获职金局认可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强积金计划名单。

问:
我可以用现有的香港强积金户口作出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吗?
答:
如阁下欲获得此项税务扣除,就必须另外开立一个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

问:
如何享有税务扣除资格?
答:
如阁下希望享有香港薪俸税或个人入息课税下的税务扣除优惠,便必须把可扣税自愿性供款存入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该帐户是根据《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条例》注册的强制性公积金计划所提供的。而账户持有人必须为阁下本人,阁下亦只可就阁下自己作出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申请扣税。

问:
与现行强积金计划相比,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计划是否容许我提早取回款项?
答:
香港政府为鼓励市民为退休生活作额外储蓄,故可扣税自愿性供款的提取要求与强制性供款是相同的。可扣税自愿性供款账户持有人只可于年满65岁后或基于以下法定理由而提取可扣税自愿性供款:

一、 年满60岁并提早退休;
二、 永久离开香港;
三、 完全丧失行为能力;
四、 罹患末期疾病;
五、 小额结余不超过5,000元;或
六、 死亡。

问:
如何申请扣除香港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
答:
阁下只需要将申索可扣税强积金自愿性供款的金额填写在有关课税年度的香港个别人士报税表(BIR60)第10部分(1)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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