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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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查定課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嗣經查得應補稅時,得否提出進項憑證申報扣減補徵稅額? |
答: |
查定課徵營業稅未達起徵點之營業人,嗣經稽徵機關依查得資料核計銷售額大於原查定銷售額而須補徵營業稅者,營業人得於稽徵機關規定期限內,提出原查定銷售額當期,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所取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進項憑證,按其進項稅額10%,申報扣減補徵稅額。 |
問: |
台灣中古車商銷售其向依營業稅法第四章第二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政府機關或個人購買之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其原始取得之進項憑證,能否提報扣抵銷項稅額?如能扣抵又於何時提出? |
答: |
營業人得以該購入成本,按台灣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計算進項稅額;其計算公式如下: 進項稅額=[購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 前項進項稅額,營業人應於申報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銷售額之當期,申報扣抵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銷項稅額。但進項稅額超過銷項稅額部分不得扣抵(進項稅額與銷項稅額比較取小者)。但該舊乘人小汽車於購入時,係屬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車者,則不得提報扣抵 。 購入該輛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之進項憑證,包括普通收據、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特種統一發票、買賣合約書或讓渡書及其他憑證。 |
問: |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由在台灣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支付機師、空服員住宿等費用,能否申報扣抵? |
答: |
外國國際運輸事業由其在台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支付機師及空服員因飛航行程來台住宿等相關費用,取得以該固定營業場所或代理人名義之進項稅額憑證,依台灣財政部1987年10月13日台財稅第760074195號函規定,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問: |
台灣營業人於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人事求才廣告,取得憑證之進項稅額,能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答: |
營業人於人力銀行網站刊登人事求才廣告,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應准予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問: |
台灣營業人以進項稅額扣抵銷項稅額,應取具那些憑證? |
答: |
應具有載明其名稱、地址及統一編號之下列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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