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 16
问: |
台湾查定课税未达起徵点之营业人,嗣经查得应补税时,得否提出进项凭证申报扣减补徵税额? |
答: |
查定课徵营业税未达起徵点之营业人,嗣经稽徵机关依查得资料核计销售额大于原查定销售额而须补徵营业税者,营业人得于稽徵机关规定期限内,提出原查定销售额当期,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所取得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进项凭证,按其进项税额10%,申报扣减补徵税额。 |
问: |
台湾中古车商销售其向依营业税法第四章第二节规定计算税额之营业人、政府机关或个人购买之旧乘人小汽车及机车,其原始取得之进项凭证,能否提报扣抵销项税额?如能扣抵又于何时提出? |
答: |
营业人得以该购入成本,按台湾营业税法第10条规定之徵收率计算进项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进项税额=[购入成本/(1+徵收率)]×徵收率 前项进项税额,营业人应于申报该辆旧乘人小汽车及机车销售额之当期,申报扣抵该辆旧乘人小汽车及机车之销项税额。但进项税额超过销项税额部分不得扣抵(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较取小者)。但该旧乘人小汽车于购入时,係属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自用乘人小汽车者,则不得提报扣抵 。 购入该辆旧乘人小汽车及机车之进项凭证,包括普通收据、个人一时贸易资料申报表、特种统一发票、买卖合约书或让渡书及其他凭证。 |
问: |
外国国际运输事业由在台湾营业场所或代理人支付机师、空服员住宿等费用,能否申报扣抵? |
答: |
外国国际运输事业由其在台固定营业场所或代理人支付机师及空服员因飞航行程来台住宿等相关费用,取得以该固定营业场所或代理人名义之进项税额凭证,依台湾财政部1987年10月13日台财税第760074195号函规定,准予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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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台湾营业人于人力银行网站刊登人事求才广告,取得凭证之进项税额,能否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
答: |
营业人于人力银行网站刊登人事求才广告,取得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凭证者,其进项税额应准予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
问: |
台湾营业人以进项税额扣抵销项税额,应取具那些凭证? |
答: |
应具有载明其名称、地址及统一编号之下列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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