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 15
問: |
補貼台灣業務人員自備車輛公出油費之憑單,是否可以作為進項稅額扣抵? |
答: |
營業人之員工於在職期間因業務需要使用自有車輛從事營業人之工作,如經書面約定油料費由營業人負擔並取具符合營業稅法第33條規定之憑證者,其進項稅額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
問: |
台灣營業人給付員工之旅行費用、生日禮品、慰勞品、康樂活動等費用,而支付的進項稅額可否申報扣抵? |
答: |
營業人支(給)付員工康樂活動費用、員工旅行費用、員工生日禮品、員工因公受傷之慰勞品、員工婚喪喜慶之禮品,均屬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之酬勞員工個人之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問: |
台灣營業人委任會計師簽證,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可否扣抵? |
答: |
營業人因委任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所支付之會計師事務所人員赴外埠查帳之住宿費用,核屬給付該會計師事務所之查帳酬金之一部分,其相關之進項稅額依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得由營業人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
問: |
台灣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積點抵免年費或兌換商品,是否屬發卡機構銷售勞務之折讓? |
答: |
信用卡發卡機構為推廣信用卡業務,鼓勵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或兌換商品,及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現金紅利抵減次期消費款者,其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部分,核屬發卡機構給予持卡人信用卡年費之折讓,發卡機構於收取次年度信用卡年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時,既已確定給予買受人折讓,應依財政部1986年4月28日台財稅第7541444號函規定,按原售價開立統一發票,並在發票備註欄註明折讓金額,銷售額合計欄按實收金額(折讓後金額)填列;惟發卡機構如屬免開立統一發票之營業人,准依帳載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費紀錄,並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沖減抵免信用卡年費當期之銷售額及銷項稅額;至持卡人以刷卡消費累積之積點或現金紅利兌換商品及抵減次期消費款部分,則屬發卡機構銷售勞務予信用卡特約商店收取手續費之折讓。為簡化作業,准依其帳載兌換商品及抵減消費款紀錄,並出具承諾書敘明原因,核實沖減兌換商品及抵減消費款當期之銷售額及銷項稅額。 |
問: |
百貨公司專櫃供應商支付之週年慶贊助金,其進項稅額是否可申報扣抵? |
答: |
百貨公司專櫃貨物供應商支付予百貨公司之週年慶贊助金,如經查明係依雙方合約約定所支付,且供百貨公司舉辦促銷活動之用,則該費用應認屬與其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有關,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之範圍,其進項稅額應准予扣抵銷項稅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