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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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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 中国台湾

问题

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 15

答案
问:
补贴台湾业务人员自备车辆公出油费之凭单,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扣抵?
答:
营业人之员工于在职期间因业务需要使用自有车辆从事营业人之工作,如经书面约定油料费由营业人负担并取具符合营业税法第33条规定之凭证者,其进项税额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问:
台湾营业人给付员工之旅行费用、生日礼品、慰劳品、康乐活动等费用,而支付的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扣抵?
答:
营业人支(给)付员工康乐活动费用、员工旅行费用、员工生日礼品、员工因公受伤之慰劳品、员工婚丧喜庆之礼品,均属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4款规定之酬劳员工个人之货物或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问:
台湾营业人委任会计师签证,所支付之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赴外埠查帐之住宿费用,可否扣抵?
答:
营业人因委任会计师查核签证财务报表,所支付之会计师事务所人员赴外埠查帐之住宿费用,核属给付该会计师事务所之查帐酬金之一部分,其相关之进项税额依营业税法第19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不得由营业人申报扣抵销项税额。

问:
台湾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费累积积点抵免年费或兑换商品,是否属发卡机构销售劳务之折让?
答:
信用卡发卡机构为推广信用卡业务,鼓励信用卡持卡人以刷卡消费累积之积点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费或兑换商品,及以刷卡消费累积之现金红利抵减次期消费款者,其以刷卡消费累积之积点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费部分,核属发卡机构给予持卡人信用卡年费之折让,发卡机构于收取次年度信用卡年费收入开立统一发票时,既已确定给予买受人折让,应依财政部1986年4月28日台财税第7541444号函规定,按原售价开立统一发票,并在发票备注栏注明折让金额,销售额合计栏按实收金额(折让后金额)填列;惟发卡机构如属免开立统一发票之营业人,准依帐载抵免次年度信用卡年费纪录,并出具承诺书叙明原因,核实冲减抵免信用卡年费当期之销售额及销项税额;至持卡人以刷卡消费累积之积点或现金红利兑换商品及抵减次期消费款部分,则属发卡机构销售劳务予信用卡特约商店收取手续费之折让。为简化作业,准依其帐载兑换商品及抵减消费款纪录,并出具承诺书叙明原因,核实冲减兑换商品及抵减消费款当期之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问:
百货公司专柜供应商支付之週年庆赞助金,其进项税额是否可申报扣抵?
答:
百货公司专柜货物供应商支付予百货公司之週年庆赞助金,如经查明係依双方合约约定所支付,且供百货公司举办促销活动之用,则该费用应认属与其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有关,核非属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19条规定不得扣抵销项税额之范围,其进项税额应准予扣抵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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