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暫緩繳納2020年所得稅有關事項的公告
問: |
本次《公告》針對的主體是誰? |
答: |
本《公告》外對小型微利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中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實施小型微利企業普惠型所得稅減免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2019年第2號)規定條件的企業。 |
問: |
針對小型微利企業,其延緩繳納的具體政策是什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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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預繳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企業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並繳納。在預繳申報時,小型微利企業通過填寫預繳納稅申報表相關行次,即可享受企業所得稅延緩繳納政策。 |
問: |
針對個體工商戶的延緩繳納的具體政策是什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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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個體工商戶在2020年剩余申報期按規定辦理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後,可以暫緩繳納當期的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並繳納。其中,個體工商戶實行簡易申報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暫不扣劃個人所得稅,延遲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一並劃繳。 |
問: |
本公告何時起施行? |
答: |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問: |
如在公告發布前,已經繳納相關稅款的,針對本公告相關規定應如何操作? |
答: |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發布前,納稅人已經繳納符合本公告規定緩繳稅款的,可申請退還,一並至2021年首個申報期內繳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