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暂缓缴纳2020年所得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问: |
本次《公告》针对的主体是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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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告》外对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其中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型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条件的企业。 |
问: |
针对小型微利企业,其延缓缴纳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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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业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预缴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企业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在预缴申报时,小型微利企业通过填写预缴纳税申报表相关行次,即可享受企业所得税延缓缴纳政策。 |
问: |
针对个体工商户的延缓缴纳的具体政策是什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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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个体工商户在2020年剩余申报期按规定办理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后,可以暂缓缴纳当期的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缴纳。其中,个体工商户实行简易申报的,2020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暂不扣划个人所得税,延迟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一并划缴。 |
问: |
本公告何时起施行? |
答: |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
问: |
如在公告发布前,已经缴纳相关税款的,针对本公告相关规定应如何操作? |
答: |
本公告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5月1日至本公告发布前,纳税人已经缴纳符合本公告规定缓缴税款的,可申请退还,一并至2021年首个申报期内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