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十一)
問: |
我本來是台灣查定課徵的小規模營業人,現在想改為使用統一發票,按進銷項差額報繳營業稅可以嗎? |
答: |
可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章第1節規定計算營業稅額,並依第35條規定申報繳納,但經核准後三年內不得申請變更。 |
問: |
台灣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要保留進貨憑證嗎?有何好處? |
答: |
查定課徵的營業人,購買營業上使用之貨物或勞務,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的憑證,並依規定於1、4、7、10月之5日前申報,即可將進項稅額10%,在查定稅額內扣減,但查定稅額未達起徵點者不適用,前項稅額10%超過查定稅額者,次期得繼續扣減。但未依前項規定期限申報,或非當期各月分進項憑證,不得扣減查定稅額。 |
問: |
台灣營業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銷售貨物,如何計算銷售額? |
答: |
營業人分期付款銷貨,除約定收取第一期價款時以全部應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外,應以各期收取之價款為銷售額,惟事後買受人有未依約支付價款之情形者,因貨物既經交付,仍應依期開立統一發票報繳營業稅。 |
問: |
台灣按銷貨契約取得之獎勵金應如何處理? |
答: |
營業人依經銷契約取得或支付之獎勵金,應按進貨或銷貨折讓處理。 |
問: |
台灣進項稅額不能扣抵銷項稅額的自用乘人小汽車是指那種汽車? |
答: |
係指非供銷售或提供勞務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