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十一)
问: |
我本来是台湾查定课徵的小规模营业人,现在想改为使用统一发票,按进销项差额报缴营业税可以吗? |
答: |
可向所辖稽徵机关申请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4章第1节规定计算营业税额,并依第35条规定申报缴纳,但经核准后三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
问: |
台湾查定课徵的营业人,要保留进货凭证吗?有何好处? |
答: |
查定课徵的营业人,购买营业上使用之货物或劳务,取得载有营业税额的凭证,并依规定于1、4、7、10月之5日前申报,即可将进项税额10%,在查定税额内扣减,但查定税额未达起徵点者不适用,前项税额10%超过查定税额者,次期得继续扣减。但未依前项规定期限申报,或非当期各月分进项凭证,不得扣减查定税额。 |
问: |
台湾营业人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如何计算销售额? |
答: |
营业人分期付款销货,除约定收取第一期价款时以全部应收取之价款为销售额外,应以各期收取之价款为销售额,惟事后买受人有未依约支付价款之情形者,因货物既经交付,仍应依期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 |
问: |
台湾按销货契约取得之奖励金应如何处理? |
答: |
营业人依经销契约取得或支付之奖励金,应按进货或销货折让处理。 |
问: |
台湾进项税额不能扣抵销项税额的自用乘人小汽车是指那种汽车? |
答: |
係指非供销售或提供劳务使用之9人座以下乘人小客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