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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營業稅的常見問題(九)

答案
問:
台灣公司銷售與個人經營之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可否適用零稅率?
答:
公司銷售與個人經營之遠洋漁船所使用之貨物可適用零稅率,惟應於所開立二聯式統一發票之「備註」欄載明買受人漁業執照號碼及漁船統一編號,並由買受人在該發票收執聯影本載明「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人購買供遠洋漁船使用」字樣,並加蓋印章,交由公司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問:
台灣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應否課稅?
答:
台灣營業人銷售稻米混合包裝米,如其內容均屬免稅之稻米,尚無與其他非稻米之貨品混合包裝,既未改變其原始性狀,更非米製品加工,准免徵營業稅。

問:
台灣多角貿易按信用狀差額開立發票可否適用零稅率?
答:
甲公司接獲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台灣廠商丙公司訂貨,丙公司復轉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並委由第三國供應商直接對首開國外客戶交貨之情形,該甲公司可依台灣財政部1986年7月29日台財稅第7555603號函規定,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佣金或手續費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列帳,並依台灣營業稅法第7條第2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至丙公司部分,應以收取甲公司之貨款與支付第三國供應商貨款之差額,為佣金收入,並至遲應於收到第三國供應商出貨單據(如提貨單等)之日起3日內開立統一發票,其與甲公司及向第三國供應商訂貨之有關文件,應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問:
台灣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何提供零稅率證明文件?
答:
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勞務及自用機器、設備,其台灣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將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勞務或自用機器、設備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款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自用機器、設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問: 台灣營業人甲接受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以乙名義進口,甲如何開立發票?
答:
國內營業人(甲)接受國內買受人(乙)訂貨,轉向國外廠商(丙)訂貨,並直接以乙買受人名義報關進口之交易型態,甲應按其收取轉付差額視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開立以國外供應商丙為抬頭之應稅二聯式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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