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营业税的常见问题(九)
问: |
台湾公司销售与个人经营之远洋渔船所使用之货物可否适用零税率? |
答: |
公司销售与个人经营之远洋渔船所使用之货物可适用零税率,惟应于所开立二联式统一发票之「备注」栏载明买受人渔业执照号码及渔船统一编号,并由买受人在该发票收执联影本载明「本发票所列货物,确係本人购买供远洋渔船使用」字样,并加盖印章,交由公司作为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
问: |
台湾营业人销售稻米溷合包装米,应否课税? |
答: |
台湾营业人销售稻米溷合包装米,如其内容均属免税之稻米,尚无与其他非稻米之货品溷合包装,既未改变其原始性状,更非米製品加工,准免徵营业税。 |
问: |
台湾多角贸易按信用状差额开立发票可否适用零税率? |
答: |
甲公司接获国外客户订购货物后,向台湾厂商丙公司订货,丙公司复转向第三国供应商订货,并委由第三国供应商直接对首开国外客户交货之情形,该甲公司可依台湾财政部1986年7月29日台财税第7555603号函规定,按收付信用状之差额,视为佣金或手续费收入开立统一发票列帐,并依台湾营业税法第7条第2款规定适用零税率。至丙公司部分,应以收取甲公司之货款与支付第三国供应商货款之差额,为佣金收入,并至迟应于收到第三国供应商出货单据(如提货单等)之日起3日内开立统一发票,其与甲公司及向第三国供应商订货之有关文件,应妥慎保存,以供稽徵机关查核。 |
问: |
台湾营业人销售与自由贸易港区事业供营运之货物,如何提供零税率证明文件? |
答: |
课税区或保税区之营业人(卖方)销售与自由港区事业供营运之货物、劳务及自用机器、设备,其台湾营业税依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28条第1项第1款及第4款规定适用零税率者,除报经海关视同出口者免检附证明文件外,应将开立之统一发票扣抵联,交由自由港区事业(买方)依实际购买用途于空白处或背面签署「本证明文件(或发票)所列货物、劳务或自用机器、设备确係本事业购买符合自由贸易港区设置管理条例第28条第1项第1款及第4款规定供营运之货物(或劳务、自用机器、设备)无讹」字样,并加盖买受人统一发票专用章,作为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 |
问: |
台湾营业人甲接受乙订货转向国外厂商丙订货,并以乙名义进口,甲如何开立发票? |
答: |
国内营业人(甲)接受国内买受人(乙)订货,转向国外厂商(丙)订货,并直接以乙买受人名义报关进口之交易型态,甲应按其收取转付差额视为佣金收入或按其所取得之佣金收入,开立以国外供应商丙为抬头之应税二联式统一发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