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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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销售(提供)适用零税率之货物或劳务,逾规定时限开立统一发票,是否仍可适用零税率?臺灣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逾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是否仍可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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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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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提供)適用零稅率之貨物或勞務,除外銷貨物、與外銷有關之勞務或在國內提供而在國外使用之勞務及保稅區營業人銷售與課稅區營業人未輸往課稅區而直接出口之貨物,得免開立統一發票者外,逾規定時限開立統一發票,如具備臺灣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規定之證明文件,檢同「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者」,仍準予依法適用零稅率。又逾期開立統一發票而不涉及漏稅,於檢舉或查獲日前已自動補開並補報者,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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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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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臺灣辦理三角貿易之傭金手續費收入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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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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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營業人接受國外客戶訂購貨物後,向第三國供應商進口貨物,辦理轉運與國外客戶之三角貿易,該營業人得按收付信用狀之差額,視為傭金或手續費收入列帳並適用零稅率;至證明文件部分,營業人可檢附進、出口結匯證實書及國內外信用狀影本,申報主管稽徵機關核定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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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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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學校辦理產學合作取得之收入,可否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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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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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依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3條各款規定辦理產學合作事項取得之收入,應依下列規定徵免營業稅: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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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研究、檢測檢驗、技術服務取得之收入,除符合學校、機構或團體接受政府機關委託研究計畫,明定研究成果歸屬於政府機關或與政府機關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費用,依臺灣財政部2010年11月23日臺財稅字第09900331970號令規定免徵營業稅者外,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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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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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質交換、諮詢顧問、專利申請、創新育成取得之收入,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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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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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術移轉及智慧財產權益運用取得之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應依法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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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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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人才培育事項,向受教者收取費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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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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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立案補習班之教育勞務,應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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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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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臺灣教育主管機關申請核準登記或立案之短期補習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勞務,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5款規定免徵營業稅。惟其購買貨物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亦不得申請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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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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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銷售報紙或雜誌應否課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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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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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銷售臺灣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及自外國進口之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經臺灣政府主管機關認許者,均應予以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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