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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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销售(提供)适用零税率之货物或劳务,逾规定时限开立统一发票,是否仍可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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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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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提供)适用零税率之货物或劳务,除外销货物、与外销有关之劳务或在国内提供而在国外使用之劳务及保税区营业人销售与课税区营业人未输往课税区而直接出口之货物,得免开立统一发票者外,逾规定时限开立统一发票,如具备台湾营业税法施行细则第11条规定之证明文件,检同「营业人申报适用零税率销售额清单者」,仍准予依法适用零税率。又逾期开立统一发票而不涉及漏税,于检举或查获日前已自动补开并补报者,免依税捐稽徵法第44条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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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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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台湾办理三角贸易之佣金手续费收入适用零税率之证明文件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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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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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营业人接受国外客户订购货物后,向第三国供应商进口货物,办理转运与国外客户之三角贸易,该营业人得按收付信用状之差额,视为佣金或手续费收入列帐并适用零税率;至证明文件部分,营业人可检附进、出口结汇证实书及国内外信用状影本,申报主管稽徵机关核定适用零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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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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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学校办理产学合作取得之收入,可否免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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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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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依教育部订定「专科以上学校产学合作实施办法」第3条各款规定办理产学合作事项取得之收入,应依下列规定徵免营业税: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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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研究、检测检验、技术服务取得之收入,除符合学校、机构或团体接受政府机关委託研究计画,明定研究成果归属于政府机关或与政府机关公同共有者,其取得之受託研究费用,依台湾财政部2010年11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900331970号令规定免徵营业税者外,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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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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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交换、谘询顾问、专利申请、创新育成取得之收入,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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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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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移转及智慧财产权益运用取得之收入,自2019年1月1日起,应依法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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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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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人才培育事项,向受教者收取费用部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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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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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立桉补习班之教育劳务,应否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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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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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向台湾教育主管机关申请核准登记或立桉之短期补习班,其所提供之教育劳务,可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营业税法第8条第1项第5款规定免徵营业税。惟其购买货物所支付之进项税额,亦不得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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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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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销售报纸或杂志应否课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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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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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人销售台湾报纸(新闻纸)、杂志(定期刊物),及自外国进口之报纸(新闻纸)、杂志(定期刊物)经台湾政府主管机关认许者,均应予以免徵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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