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職業災害保險保險效力
問: |
單位如未於員工到職、入會、到訓之當日申報加保,其職災保險保險效力自何時生效? |
答: |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受雇登記有案雇主之勞工,其保險效力之開始,自到職當日起算,如雇主延遲或提前申報其加保,不影響其保險效力,但雇主將有未依規定投保之罰款適用;又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參加職業訓練者及自願加保者,如投保單位非於其所屬勞工入會、到訓、到職之當日通知保險人(勞保局),其保險效力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
問: |
單位如未於員工離職、退會、結(退)訓之當日申報退保,其職災保險保險效力自何時停止? |
答: |
依照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13條規定,受雇登記有案雇主之勞工,其保險效力至離職當日停止,雇主延遲或提前申報其退保,不影響其保險效力。又職業工會會員、漁會甲類會員、參加職業訓練者及自願加保者,如投保單位非於其所屬勞工退會、結(退)訓、離職之當日通知保險人(勞保局),其保險效力於退會、結(退)訓、離職之當日停止;又如勞工未退會、結(退)訓,但投保單位辦理退保者,其保險效力於通知之當日停止。 |
問: |
職災保險投保薪資申報調整的規定與勞保有無不同? |
答: |
職災保險之投保薪資申報調整規定與勞(就)保相同,亦即被保險人之薪資,在當年2月至7月調整時,投保單位應於當年8月底前將調整後之月投保薪資通知保險人(勞保局);在當年8月至次年1月調整時,應於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險人。前開調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
問: |
雇主之職災保險投保薪資是否強制以最高等級申報?可否調降? |
答: |
雇主應以職災保險最高投保薪資等級(72,800元)投保,但如所得未達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者,得自行舉證申報調降其投保薪資。故雇主如所得未達最高投保薪資等級,與現行勞保作業模式相同,應檢證調降,包括雇主最近3個月薪資明細表或最近年度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單位最近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或最近年度損益及稅額計算表或營業稅查定課征繳款書復印件供稽查,若單位成立或新舊負責人變更未滿6個月者得出具薪資保證書。另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6條第2項規定,雇主之職災保險投保薪資不得低於其勞工保險投保薪資。 |
問: |
單位申報員工之職災保險月投保薪資與實際薪資有差異時,請領給付以何者為準? |
答: |
職災保險及勞(就)保投保薪資皆采申報制度,投保單位應按員工月薪資總額核實申報投保薪資,並於法定申報調整期限(每年2月底、8月底)前核實調整,其調整均自申報之次月1日生效。 又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28條第1項規定,依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故請領給付以單位所申報之月投保薪資為準。投保單位如未核實申報員工職災保險投保薪資,致勞工受有保險給付損失,應由投保單位依民法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