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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台湾职业灾害保险保险效力

答案
问: 单位如未于员工到职、入会、到训之当日申报加保,其职灾保险保险效力自何时生效?
答: 依照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13条规定,受雇登记有案雇主之劳工,其保险效力之开始,自到职当日起算,如雇主延迟或提前申报其加保,不影响其保险效力,但雇主将有未依规定投保之罚款适用;又职业工会会员、渔会甲类会员、参加职业训练者及自愿加保者,如投保单位非于其所属劳工入会、到训、到职之当日通知保险人(劳保局),其保险效力自通知之翌日起算。

问: 单位如未于员工离职、退会、结(退)训之当日申报退保,其职灾保险保险效力自何时停止?
答: 依照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13条规定,受雇登记有案雇主之劳工,其保险效力至离职当日停止,雇主延迟或提前申报其退保,不影响其保险效力。又职业工会会员、渔会甲类会员、参加职业训练者及自愿加保者,如投保单位非于其所属劳工退会、结(退)训、离职之当日通知保险人(劳保局),其保险效力于退会、结(退)训、离职之当日停止;又如劳工未退会、结(退)训,但投保单位办理退保者,其保险效力于通知之当日停止。

问: 职灾保险投保薪资申报调整的规定与劳保有无不同?
答: 职灾保险之投保薪资申报调整规定与劳(就)保相同,亦即被保险人之薪资,在当年2月至7月调整时,投保单位应于当年8月底前将调整后之月投保薪资通知保险人(劳保局);在当年8月至次年1月调整时,应于次年2月底前通知保险人。前开调整,均自通知之次月1日生效。

问: 雇主之职灾保险投保薪资是否强制以最高等级申报?可否调降?
答: 雇主应以职灾保险最高投保薪资等级(72,800元)投保,但如所得未达投保薪资分级表最高一级者,得自行举证申报调降其投保薪资。故雇主如所得未达最高投保薪资等级,与现行劳保作业模式相同,应检证调降,包括雇主最近3个月薪资明细表或最近年度之个人薪资所得扣缴凭单或单位最近年度之营利事业所得税核定通知书或最近年度损益及税额计算表或营业税查定课征缴款书复印件供稽查,若单位成立或新旧负责人变更未满6个月者得出具薪资保证书。另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6条第2项规定,雇主之职灾保险投保薪资不得低于其劳工保险投保薪资。

问: 单位申报员工之职灾保险月投保薪资与实际薪资有差异时,请领给付以何者为准?
答: 职灾保险及劳(就)保投保薪资皆采申报制度,投保单位应按员工月薪资总额核实申报投保薪资,并于法定申报调整期限(每年2月底、8月底)前核实调整,其调整均自申报之次月1日生效。
又依劳工职业灾害保险及保护法第28条第1项规定,依现金发给之保险给付,其金额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及给付基准计算,故请领给付以单位所申报之月投保薪资为准。投保单位如未核实申报员工职灾保险投保薪资,致劳工受有保险给付损失,应由投保单位依民法规定负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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