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要如何請領
問: |
我已經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會在何時領到津貼? |
答: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以1個月為1期,按月在每期的期初開始審核(第1期於育嬰留職停薪起日開始審核;惟如送件時間已逾育嬰留職停薪起日,則於收件後),如經審核手續完備符合請領規定,會於15個「工作日」內將給付款匯到您指定的金融機構賬戶。 舉例來說,育嬰留職停薪期間為6月1日至11月30日,依送件時間不同,核發時程分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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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應於何時提出申請? |
答: |
申請人必須確實依照性別平等工作法向投保單位辦妥育嬰留職停薪請假手續後,才可提出申請津貼;至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之請求權時效為2年,符合請領規定者,其請求權時效自得請領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
問: |
父母同為被保險人,可否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1名子女可請領幾個月呢? |
答: |
可以,自111年1月18日起,父母均為被保險人並符合請領條件者,可同時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同一名子女父母可分別請領6個月津貼,合計最長可請領12個月。 |
問: |
被保險人辦理育嬰留職停薪同時撫育雙胞胎,可否同時請領2名子女的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答: |
不可以,被保險人符合請領條件,有同時撫養2名子女以上之情形,每次以請領1人為限,應先後個別提出申請,期間不得重叠。得於育嬰留職停薪開始時,先申請其中1名子女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領完6個月後再行提出申請另1名子女之津貼請領手續。 |
問: |
如果在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又生了第二胎,是否可以繼續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 |
答: |
被保險人如於請領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已辦理退保,因第二胎分娩時已非屬保險有效期間發生之事故,故不得繼續請領第二胎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但如被保險人於請領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時,選擇繼續參加勞工保險及就業保險,且於第一胎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分娩第二胎,並符合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請領規定,仍可繼續請領第二胎津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