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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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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服務 - 中國臺灣

問題

台灣負責人加保勞保規定

答案
問:
臺灣被保險人之家屬經法院宣告死亡,申請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之給付金額如何計算?
答:
  1. 法院宣告判決確定之「死亡日期」及「判決日期」均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者,以判決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2. 死亡日期在被保險人投保期間內,判決時已退保者,以退保當月起前6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為準。

問:
臺灣公司目前沒有雇用員工,該如何辦理勞保加保?
答:
新公司僅負責人1人而未雇用員工,依規定不得成立投保單位單獨為負責人辦理參加勞工保險。

問:
在臺灣之公司已經停業(歇業),老板另外新成立一家公司,在原公司的員工勞保要如何處理?
答:
投保單位應為原公司員工辦理退保,再由新公司另外辦理新投保手續。

問:
在臺灣之公司即將歇業,僅余負責人1人處理善後,勞保可否辦理退保?
答: 投保單位如即將歇業,未再繼續雇用員工,請依規定於員工離職之當日填具退保表寄(送)勞保局辦理退保手續。受雇員工均已離職退保,僅余負責人1人處理善後事宜時,該負責人已不具備雇主身分,得申報退保。

問:
在臺灣之甲、乙兩家公司均有員工投保勞保,分屬不同證號,兩家公司合並成立新公司,勞保應如何辦理?
答: 兩家公司合並成立新公司,勞保可依下列方式擇一辦理:
  1. 將兩家公司員工分別辦理退保手續,再由合並後之存續公司辦理新投保手續,為所屬員工辦理加保。
  2. 保留甲公司(或乙公司)之保險證號,並向本局辦理變更投保單位名稱為合並後之公司,乙公司(或甲公司)員工辦理退保,並轉至甲公司(或乙公司)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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