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喪葬津貼之請領規定
問: |
養子可否請領生身父母的喪葬津貼? |
答: |
被保險人被人收養後,和生身父母的血親關系雖然不因此而消滅,但是關於權利義務,則因為收養關系而停止,所以不能請領生身父母的死亡喪葬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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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被保險人的生母改嫁後死亡時,可否請領臺灣喪葬津貼? |
答: |
被保險人本人如未被他人收養,其生母死亡,可請領喪葬津貼。 |
問: |
被保險人的繼父母死亡,可否請領臺灣喪葬津貼? |
答: |
臺灣法規修正前(公元1985年6月5日)被保險人於繼父(母)與生母(父)結婚時未滿七歲,且與繼父(母)同一戶籍自幼受其扶養或檢附被保險人自幼受其扶養及繼父(母)生前有收養被保險人為子女之意思表示之相關證明文件,即得視同為養父(母),請領其喪葬津貼。其他未經辦理收養登記者,不得請領。 |
問: |
臺灣被保險人的翁姑(丈夫的父母)或嶽父母死亡,可否請領翁姑或嶽父母的死亡喪葬津貼? |
答: |
被保險人與翁姑或嶽父母為姻親關系,不在勞保規定可請領喪葬津貼的親屬之列,不得請領。 |
問: |
臺灣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已符合請領老年給付,當序受益人選擇請領老年給付,其家屬如有勞保,可否再申領家屬死亡給付? |
答: |
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間死亡,其當序受益人選擇請領較高金額的老年給付時,因其本質仍屬死亡給付,其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給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