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丧葬津贴之请领规定
问: |
养子可否请领生身父母的丧葬津贴? |
答: |
被保险人被人收养后,和生身父母的血亲关系虽然不因此而消灭,但是关于权利义务,则因为收养关系而停止,所以不能请领生身父母的死亡丧葬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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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被保险人的生母改嫁后死亡时,可否请领台湾丧葬津贴? |
答: |
被保险人本人如未被他人收养,其生母死亡,可请领丧葬津贴。 |
问: |
被保险人的继父母死亡,可否请领台湾丧葬津贴? |
答: |
台湾法规修正前(公元1985年6月5日)被保险人于继父(母)与生母(父)结婚时未满七岁,且与继父(母)同一户籍自幼受其扶养或检附被保险人自幼受其扶养及继父(母)生前有收养被保险人为子女之意思表示之相关证明文件,即得视同为养父(母),请领其丧葬津贴。其他未经办理收养登记者,不得请领。 |
问: |
台湾被保险人的翁姑(丈夫的父母)或岳父母死亡,可否请领翁姑或岳父母的死亡丧葬津贴? |
答: |
被保险人与翁姑或岳父母为姻亲关系,不在劳保规定可请领丧葬津贴的亲属之列,不得请领。 |
问: |
台湾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间死亡,已符合请领老年给付,当序受益人选择请领老年给付,其家属如有劳保,可否再申领家属死亡给付? |
答: |
被保险人于保险有效期间死亡,其当序受益人选择请领较高金额的老年给付时,因其本质仍属死亡给付,其家属不得再以被保险人身分请领家属死亡给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