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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台灣死亡給付的給付標準

答案
問:
臺灣被保險人本人死亡給付的給付標準?
答:
(一)、
喪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5個月喪葬津貼,其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發給支出殯葬費用的人10個月喪葬津貼。
(二)、
遺屬年金:
  1. 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間死亡者: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
  2. 被保險人退保,於領取失能年金給付或老年年金給付期間死亡,或保險年資滿15年,並符合勞保局所定請領老年給付資格,於未領取老年給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給付標準計算後金額之半數發給。
  3. 前述計算後之給付金額不足新臺幣3,000元者,按新臺幣3,000元發給。
  4. 遺屬加計:同一順序遺屬有2人以上時,每多1人加發25%,最多加計50%。
(三)、
遺屬津貼:被保險人因普通傷病死亡,遺屬津貼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含)起前6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發給,發給標準如下:
  1. 保險年資合計未滿1年者10個月。
  2. 保險年資合計滿1年而未滿2年者20個月。
  3. 保險年資合計2年以上者30個月。


問:
臺灣被保險人沒有勞保局規定的受益人時,可否指定受益人?如不可,喪葬津貼如何請領?
答:
  1. 勞工保險死亡給付之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並非遺產,應依規定之受益人順序受領,被保險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
  2. 被保險人死亡,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由支出殯葬費之人檢具證明文件,請領10個月喪葬津貼。

問:
臺灣被保險人死亡,雖遺有配偶,父母可以申請遺屬給付嗎?
答:
(一)、
勞保局明定請領遺屬津貼及遺屬年金之順序,有前順序受益人存在時,後順序之遺屬不得請領。
(二)、
惟第一順序受益人(配偶及子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第二順序之父母得請領遺屬年金給付:
  1. 全部不符合請領條件。
  2. 在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期間死亡。
  3. 行蹤不明或於國外。
  4. 提出放棄請領書。
  5. 於符合請領條件起一年內未提出請領者。
(三)、
如第一順序之遺屬主張請領或再符合請領條件時,即停止發給,並由第一順序之遺屬請領;但已發放予第二順位遺屬之年金不得請求返還,第一順序之遺屬亦不予補發。
(四)、
例外情形:若配偶出具同意書敘明放棄請領遺屬津貼,則父母可以於請領時效內請領遺屬津貼。同意書應加蓋印鑒證明章,並檢附印鑒證明;或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


問:
外籍移工死亡,或被保險人之遺屬未於臺灣設有戶籍者,應如何申請死亡給付?
答:
  1. 受益人親自來臺請領,須檢附親屬關系證明、受益人護照、居留證復印件,無居留證者,應檢附出入境許可證復印件(請於復印件加蓋投保單位印章,證明與正本相符)。
  2. 受益人在國外無法來臺請領給付時,得由受益人擬具委托書並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親屬關系證明,委托代領轉發,或匯入受益人在國外之賬戶。
  3. 委托書及證明文件應包含原文及中譯本(足資辨識之死亡證明書及親屬關系證明英文文件得免附中文譯本),送臺灣駐外單位驗證,若中譯本未經驗證者,應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中國或港澳地區出具之文件,須經中國公證處公證,並經海基會或臺灣駐港澳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驗證。填寫申請書時,「申請人姓名」應填寫受益人之數據,「申請人簽章」字段由受委托人簽章,受委托人為投保單位時,加蓋投保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4. 請領遺屬年金之遺屬應每年重新檢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送勞保局查核。所附身分及相關證明文件為國外、香港、澳門或中國地區制作者,應包含中譯本,並須依規定經簽驗證手續。

問:
臺灣被保險人死亡,已與配偶離婚,其子女未成年,如何請領本人死亡給付?
答:
  1. 受益人尚未成年,其生父(母)如仍生存,雖業經與被保險人離婚,依法仍為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應由其父(母)於申請書副署蓋章,並檢附法定代理人現住址戶籍謄本申領。
  2. 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得依規定設置監護人。若無設置監護人,得由被保險人所屬投保單位通知勞保局,辦理計息存儲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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