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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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被保险人本人死亡给付的给付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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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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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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丧葬津贴:按被保险人死亡当月(含)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5个月丧葬津贴,其遗属不符合请领遗属年金给付或遗属津贴条件或无遗属者,发给支出殡葬费用的人10个月丧葬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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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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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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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间死亡者:依被保险人之保险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之1.55%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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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退保,于领取失能年金给付或老年年金给付期间死亡,或保险年资满15年,并符合劳保局所定请领老年给付资格,于未领取老年给付前死亡者:依失能年金或老年年金给付标准计算后金额之半数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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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述计算后之给付金额不足新台币3,000元者,按新台币3,000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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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加计:同一顺序遗属有2人以上时,每多1人加发25%,最多加计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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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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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属津贴:被保险人因普通伤病死亡,遗属津贴按被保险人死亡当月(含)起前6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发给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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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年资合计未满1年者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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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年资合计满1年而未满2年者2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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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年资合计2年以上者3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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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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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被保险人没有劳保局规定的受益人时,可否指定受益人?如不可,丧葬津贴如何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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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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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死亡给付之遗属津贴或遗属年金并非遗产,应依规定之受益人顺序受领,被保险人不得自行指定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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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死亡,遗属不符合请领遗属年金或遗属津贴条件,或无遗属者,由支出殡葬费之人检具证明文件,请领10个月丧葬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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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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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被保险人死亡,虽遗有配偶,父母可以申请遗属给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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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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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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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保局明定请领遗属津贴及遗属年金之顺序,有前顺序受益人存在时,后顺序之遗属不得请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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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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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第一顺序受益人(配偶及子女)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第二顺序之父母得请领遗属年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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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不符合请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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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请领遗属年金给付期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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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踪不明或于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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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放弃请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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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符合请领条件起一年内未提出请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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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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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第一顺序之遗属主张请领或再符合请领条件时,即停止发给,并由第一顺序之遗属请领;但已发放予第二顺位遗属之年金不得请求返还,第一顺序之遗属亦不予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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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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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情形:若配偶出具同意书叙明放弃请领遗属津贴,则父母可以于请领时效内请领遗属津贴。同意书应加盖印鉴证明章,并检附印鉴证明;或经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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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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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籍移工死亡,或被保险人之遗属未于台湾设有户籍者,应如何申请死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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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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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亲自来台请领,须检附亲属关系证明、受益人护照、居留证复印件,无居留证者,应检附出入境许可证复印件(请于复印件加盖投保单位印章,证明与正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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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在国外无法来台请领给付时,得由受益人拟具委托书并检附身分证明文件、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代领转发,或汇入受益人在国外之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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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书及证明文件应包含原文及中译本(足资辨识之死亡证明书及亲属关系证明英文文件得免附中文译本),送台湾驻外单位验证,若中译本未经验证者,应经法院或民间公证人认证;中国或港澳地区出具之文件,须经中国公证处公证,并经海基会或台湾驻港澳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验证。填写申请书时,「申请人姓名」应填写受益人之数据,「申请人签章」字段由受委托人签章,受委托人为投保单位时,加盖投保单位及负责人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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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领遗属年金之遗属应每年重新检附身分及相关证明文件送劳保局查核。所附身分及相关证明文件为国外、香港、澳门或中国地区制作者,应包含中译本,并须依规定经签验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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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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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被保险人死亡,已与配偶离婚,其子女未成年,如何请领本人死亡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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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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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尚未成年,其生父(母)如仍生存,虽业经与被保险人离婚,依法仍为受益人之法定代理人,应由其父(母)于申请书副署盖章,并检附法定代理人现住址户籍誊本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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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于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得依规定设置监护人。若无设置监护人,得由被保险人所属投保单位通知劳保局,办理计息存储遗属津贴或遗属年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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