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合作及人民團體
問: |
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究何所指? |
答: |
依人民團體法規定,在中央為內政部門,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各部門,縣市為縣市政府各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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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會員或發起人之住宅可否作為會址? |
答: |
只要取得使用權證明(如租約或會址使用同意書等)即可。 |
問: |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時如何得知已有相同團體名稱? |
答: |
請至「內政部門」網站,進入「主題服務」之「合作及人民團體專區」查詢。 |
問: |
社會團體為何不能使用聯誼會的字眼? |
答: |
社會團體基本上是非政府組織(NGO)或非營利組織(NPO),是社會公共財,屬公益性社會團體,如以聯誼會、俱樂部,容易讓社會大眾以為系屬營利性質的組織,而非公益性之社會團體。 |
問: |
舉行籌備會或成立大會有無地區限制? |
答: |
法無明定,但應於組織區域內開會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