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合作及人民团体
问: |
人民团体主管机关与目的事业主管机关究何所指? |
答: |
依人民团体法规定,在中央为内政部门,直辖市为直辖市政府各部门,县市为县市政府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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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会员或发起人之住宅可否作为会址? |
答: |
只要取得使用权证明(如租约或会址使用同意书等)即可。 |
问: |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时如何得知已有相同团体名称? |
答: |
请至「内政部门」网站,进入「主题服务」之「合作及人民团体专区」查询。 |
问: |
社会团体为何不能使用联谊会的字眼? |
答: |
社会团体基本上是非政府组织(NGO)或非营利组织(NPO),是社会公共财,属公益性社会团体,如以联谊会、俱乐部,容易让社会大众以为系属营利性质的组织,而非公益性之社会团体。 |
问: |
举行筹备会或成立大会有无地区限制? |
答: |
法无明定,但应于组织区域内开会为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