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相關問題
問: |
企業應在何時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
答: |
正常經營的企業應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企業應在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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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員工離職補償金額能否作為扣除三項費用的基數? |
答: |
員工福利費、工會經費和教育經費支出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以工資薪金總額為基數按照一定比例扣除,而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的辭退福利不計入工資薪金總額。因此,辭退員工一次性支付的離職補償金不能作為扣除三項費用的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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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務機關查補的應納稅所得額可以彌補虧損嗎? |
答: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規定,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規定允許彌補,則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可彌補該虧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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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 企業因政策性搬遷而停止生產經營的期間仍計算為彌補虧損的年度嗎? |
答: |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政策性搬遷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規定,企業以前年度如已發生尚未彌補的虧損,後由於搬遷停止生產經營而無所得,則從搬遷年度次年起至搬遷完成年度前一年止,可作為停止生產經營活動的年度,從法定虧損結轉彌補年限中減除。如果企業搬遷的同時不停止生產,則其虧損結轉年度應連續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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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籌辦期間計算為虧損年度嗎? |
答: |
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幹稅收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自開始生產經營的年度,為開始計算企業損益的年度。企業從事生產經營之前進行籌辦活動期間發生的籌辦費用支出,不得計算為當期的虧損。因此,籌辦期間亦不計算為虧損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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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逾期繳納社保費發生的社保滯納金需要做納稅調增嗎? |
答: |
不能稅前扣除的滯納金僅限於稅收滯納金,企業支付的社保滯納金可以稅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