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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關於中國非居民企業在境內取得股息紅利的相關問答

答案
問:
非居民企業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適用稅率是多少?
答:
一是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5%。

二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適用稅率為20%,減按10%征收企業所得稅。

問:
代扣代繳的義務人如何判定?
答:
對非居民企業取得《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三款規定的所得應繳納的所得稅,實行源泉扣繳,以支付人為扣繳義務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對非居民企業直接負有支付相關款項義務的單位或者個人。

稅款由扣繳義務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時,從支付或者到期應支付的款項中扣繳。扣繳義務人未依法扣繳或者無法履行扣繳義務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業應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向所得發生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未扣繳稅款,並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扣繳企業所得稅報告表》。

問:
如何確定扣繳義務發生時間?
答:
非居民企業取得應源泉扣繳的所得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的,相關應納稅款扣繳義務發生之日為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實際支付之日。扣繳義務人應在股息所得實際支付之日代扣稅款,並在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7日內向扣繳義務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和解繳代扣稅款。

問:
是否可以享受稅收協定待遇?
答: 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斷、申報享受、相關資料留存備查”的方式辦理。  非居民企業自行判斷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自行享受待遇協定,報送《非居民納稅人享受協定待遇信息報告表》,同時按照規定歸集和留存相關資料備查,並接受稅務機關後續管理。

問:
如何確定納稅地點?
答: 一是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應當就其所設機構、場所取得的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以及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機構、場所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二是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機構、場所,符合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可以選擇由其主要機構、場所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是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以扣繳義務人所在地為納稅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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