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非居民企业在境内取得股息红利的相关问答
问: |
非居民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适用税率是多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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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
二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企业所得税。 |
问: |
代扣代缴的义务人如何判定? |
答: |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支付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向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未扣缴税款,并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 |
问: |
如何确定扣缴义务发生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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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取得应源泉扣缴的所得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的,相关应纳税款扣缴义务发生之日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实际支付之日。扣缴义务人应在股息所得实际支付之日代扣税款,并在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和解缴代扣税款。 |
问: |
是否可以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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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采取“自行判断、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办理。 非居民企业自行判断享受协定待遇条件的,可在纳税申报时,或通过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申报时,自行享受待遇协定,报送《非居民纳税人享受协定待遇信息报告表》,同时按照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并接受税务机关后续管理。 |
问: |
如何确定纳税地点? |
答: |
一是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二是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是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