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問: |
往年都會收到房屋稅單,今年為何仍未收到? |
答: |
如果辦理了自動轉帳納稅,那麼將不會收到房屋稅單,地方稅稽徵機關將會由納稅人申請的帳戶中自動扣繳稅款;或是房屋的課稅現值已經低於10萬元且作住家使用,則已符合免稅要件,也不會收到稅單;又或者納稅人通訊地址已變更,未通知地方稅稽徵機關辦理變更,所以收不到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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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移轉房地給子女,究以買賣或贈與方式稅負較輕? |
答: |
就地方稅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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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
信託土地,於信託關係存續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轉時,是否可以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答: |
原土地所有權人(即委託人)若將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在信託關係存續期間,土地所有權人即登記為受託人。但只要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屬於同一個人(即自益信託),而且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親屬仍設籍於該信託土地,未出租未營業,符合土地稅法自用住宅相關規定,在受託人出售土地時,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 |
問: |
我的房屋已申請改按住家用稅率核課,為何還有營業用稅額? |
答: |
房屋稅課稅所屬期間是前一年的7月至本年的6月,每年課徵一次,如果在這期間有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在每月的15日前提出申請,則當月就可以適用變更後的稅率,在16日之後提出申請,則要次月才能適用,所以稅單上的營業用稅額,是屬於房屋使用情形變更前的稅額。 |
問: |
我的房屋未做營業使用,為何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
答: |
房屋使用情形變更時,依規定應於變更使用之日起30日內向房屋所在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使用情形變更,故屋主若未做營業使用,而未向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改按住家用時,房屋稅仍按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