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课征土地增值稅
问: |
往年都会收到房屋税单,今年为何仍未收到? |
答: |
如果办理了自动转帐纳税,那麽将不会收到房屋税单,地方税稽徵机关将会由纳税人申请的帐户中自动扣缴税款;或是房屋的课税现值已经低于10万元且作住家使用,则已符合免税要件,也不会收到税单;又或者纳税人通讯地址已变更,未通知地方税稽徵机关办理变更,所以收不到税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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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移转房地给子女,究以买卖或赠与方式税负较轻? |
答: |
就地方税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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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
信託土地,于信託关係存续中,由受託人持有及移转时,是否可以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土地增值税? |
答: |
原土地所有权人(即委託人)若将土地信託予受託人,在信託关係存续期间,土地所有权人即登记为受託人。但只要委託人和受益人是属于同一个人(即自益信託),而且委託人本人、配偶或其直系亲属仍设籍于该信託土地,未出租未营业,符合土地税法自用住宅相关规定,在受託人出售土地时,仍可按自用住宅用地税率课徵土地增值税。 |
问: |
我的房屋已申请改按住家用税率核课,为何还有营业用税额? |
答: |
房屋税课税所属期间是前一年的7月至本年的6月,每年课徵一次,如果在这期间有房屋使用情形变更,在每月的15日前提出申请,则当月就可以适用变更后的税率,在16日之后提出申请,则要次月才能适用,所以税单上的营业用税额,是属于房屋使用情形变更前的税额。 |
问: |
我的房屋未做营业使用,为何按营业用税率课徵房屋税? |
答: |
房屋使用情形变更时,依规定应于变更使用之日起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方税稽徵机关申请使用情形变更,故屋主若未做营业使用,而未向地方税稽徵机关申请改按住家用时,房屋税仍按营业用税率课徵房屋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