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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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發票究竟包括哪些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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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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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基本內容包括:發票的名稱、發票代碼和號碼、聯次及用途、客戶名稱、開戶銀行及賬號、商品名稱或經營項目、計量單位、數量、單價、大小寫金額、開票人、開票日期、開票單位(個人)名稱(章)等,同時也包括票面的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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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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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麽情況下開具發票需要填寫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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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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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人提供建築服務、提供貨物運輸服務、銷售不動產、出租不動產、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以及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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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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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情況,如何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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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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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建築服務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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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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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提供貨物運輸服務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開具發票時應將起運地、到達地、車種車號以及運輸貨物信息等內容填寫在發票備註欄中,如內容較多可另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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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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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發票“貨物或應稅勞務、服務名稱”欄填寫不動產名稱及房屋產權證書號碼(無房屋產權證書的可不填寫),“單位”欄填寫面積單位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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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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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不動產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備註欄註明不動產的詳細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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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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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現行政策規定適用差額征稅辦法繳納增值稅且不得全額開具增值稅發票的(財政部、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納稅人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通過新系統中差額征稅開票功能,錄入含稅銷售額(或含稅評估額)和扣除額,系統自動計算稅額和不含稅金額,備註欄自動打印“差額征稅”字樣,發票開具不應與其他應稅行為混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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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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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代收車船稅並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註欄中註明代收車船稅稅款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稅款所屬期(詳細至月)、代收車船稅金額、滯納金金額、金額合計等。該增值稅發票可作為納稅人繳納車船稅及滯納金的會計核算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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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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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填寫備註欄有何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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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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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取得未按規定進行備註的發票屬於不合規票據,屬於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將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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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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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規定填寫備註欄所影響哪些稅種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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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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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納稅人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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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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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第十二條規定,企業取得私自印制、偽造、變造、作廢、開票方非法取得、虛開、填寫不規範等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的其他外部憑證,不得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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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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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稅: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若幹征管規定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70號)第五條規定,營改增後,土地增值稅納稅人接受建築安裝服務取得的增值稅發票,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規定,在發票的備註欄註明建築服務發生地縣(市、區)名稱及項目名稱,否則不得計入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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